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與《台灣關係法》

由葉公超與杜勒斯所簽訂的十條《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內容指出:台澎金馬的保存及政治安定,如遭遇到外界武力攻擊、以及共產黨的破壞時,兩國應相互援助抵抗!而且,如果台灣發生戰爭時,美軍有義務協防;而台灣如沒經過美國同意,也不得對中國發動軍事行動。換言之,中共想解放台灣、或台灣想
反攻大陸,都會遭到美國的干預!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在華盛頓簽字,外交部長葉公超(前右)與美國國務卿杜勒斯(前左)握手致意
PNN.PTS.ORG.TW


Wikipedia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英語: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稱《中美互防條約[1],中共方面稱之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美國在1954年12月3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1980年1月1日終止[2]:398。隨後,美國國會通過《與台灣關係法》取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