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

"這是我用氣力做的文章 應該舉一個案子作為證例" (1960/12/28)

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 (1946),(收入遠流版 胡適之作品集 第十五冊 頁173).

1961/1/14 胡適發現錄稿有錯字
史事寫作史實
考據寫作考證




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
(胡適說)
我提議:
凡做考證的人
必須建立兩個駁問自己的標準:
第一要問:我提出的證人證物本身可靠嗎?
這個證人有作證的資格嗎?
這件證物本身沒有問題嗎?
第二要問:
我提出這個證據的目的是要證明本題的哪一點?
這個證據足夠證明那一點嗎?
第一個駁問是要審查某種證據的真實性
第二個駁問是要扣緊證據對本題的相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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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適對考據學的論述,大致有三個要點:

第一,胡適著重指出,考據學是一門實證科學,全靠證據說話。他說得非常清楚:“考證的方法是立一說,必有證據”;又說:“考一物,立一說,究一字,全要有 證據,就是考證,也可以說是證據,必須有證據,然後才可以相信。”(《考證學方法之來歷》)他的名言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有一分證據只可說一分 話。有三分證據,然後可說三分話。治史者可以作大膽的假設,然而決不可作無證據的概論也。”(《文字不可輕作——致羅爾綱》)他認為,治學必須有科學的態 度,這“科學態度”就在於“撇開成見,擱起感情,只認得事實,只跟著證據走。……沒有證據,只可懸而不斷;證據不夠,只可假設,不可武斷,必須等到證實之 後,方可奉為定論。”(《介紹我自己的思想》)他還說,他作《紅樓夢考證》就是本著這種態度,“處處想撇開一切先入的成見;處處存一個搜求證據的目的;處 處尊重證據,讓證據做向導,引我到相當的結論上去。”(《紅樓夢考證》)當然,胡適的《紅樓夢》考證客觀上是否實現了這一目標,是否做到了“處處讓證據說 話”,是另一回事;但他主觀上卻是想盡一切辦法“尊重事實,尊重證據”。這種治學精神是相當難能可貴的,說明他很重視考據學的學術規範。

第二,胡適明確提出,學術考據與法官斷獄具有同樣性質。這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治學原理。他曾尖銳指出:“歷史的考據是用證據來考定過去的事實。史學家用證據 考定事實的有無,真偽,是非,與偵探訪案,法官斷獄,責任的嚴重相同,方法的謹嚴也應該相同。”又說:“做考證的人,至少要明白他的任務有法官斷獄同樣的 嚴重,他的方法也必須有法官斷獄同樣的謹嚴,同樣的審慎。”(《考據學的責任與方法》)我們知道,古代的考據法實際上是源自法官斷案的證據法。把學術考據 與法官斷獄聯系起來思考,等同視之,是我國古代學者的一種傳統治學思想,特別是乾嘉考據學派的一條重要治學原則。從表面上看,學術考據與法官決獄似乎是性 質不同的兩碼事:一個是“治學”,讀書人的遊戲筆墨;一個是斷案,事關人的身家性命。但實際上二者從責任到方法都是完全相通的,即都用證據說話。所以胡適 反復強調:“考證學在今日還應該充分參考法庭判案的證據法”,“把考證書傳訛謬和判斷疑難獄訟看作同一樣的本領,同樣的用證據來斷定了一件過去的事實的是 非真偽。”(同上)法官斷獄靠的是證據,即所謂人證物證俱在,方可量罪定刑;學術考證同樣靠證據,即所謂內證外證或本證旁證具備,才可做出結論,斷定事物 的有無、真偽和是非。可見證據不僅是法官斷獄的生命,也是學術考據的生命。

第三,胡適一再強調,考據家必須嚴於律己,自覺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相幹性,做到證據的確鑿可靠。胡適非常清楚,法官斷獄,由於他明白事情的嚴重性,明白自 己的責任,弄不好就有制造冤假錯案、草菅人命的可能,所以特別註重證據的翔實、準確和可靠,對證據的調查與核實取絕對“敬慎”的態度。文人就不同了。學者 治學,自以為無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容易忽略證據,出現“信口開河”的弊病。所以他批評說:“文人做歷史考據,往往沒有這種敬慎的態度,往往不肯把 是非真偽的考證看作朱子說的‘系人性命處,須吃緊思量。’因為文人看輕考據的責任,所以他們往往不能嚴格地審查證據,也往往不能敬慎地運用證據。證據不能 敬慎的使用,則結論往往和證據不相幹。這種考據,盡管堆上百十條所謂‘證據’,只是全無價值的考據。”胡適認為,“考證方法所以遠不如法官斷案的謹嚴,主 要原因正在缺乏一個自覺的駁斥自己的標準”。有鑒於此,他大聲疾呼:“凡做考證的人,必須建立兩個駁問自己的標準:第一要問,我提出的證人證物本身可靠 嗎?這個證人有作證的資格嗎?這件證物本身沒有問題嗎?第二要問,我提出這個證據的目的是要證明本題的哪一點?這個證據足夠證明那一點嗎?第一個駁問是要 審查某種證據的真實性。第二個駁問是要扣緊證據對本題的相幹性。”因此,考據學家首先必須嚴格駁問自己,自覺排除“假證據和不相幹的證據”,努力使自己提 出的證據真實、確鑿和可靠,這樣“才能擔負為千秋百世考訂史實的是非真偽的大責任”。(同上)

從以上三個方面不難看出,胡適對考據學的“學術規範”了如指掌,相當推崇。盡管他的《紅樓夢考證》未曾嚴格按照考據學的規範辦事,但他要求人們做學問隨時 不忘“拿證據來”四個字,並把這四個字當作“小小法寶”和“防身工具”贈送給自己的學生(見《贈言北京大學哲學系畢業紀念》),足見其對證據的重要性是何 等重視的了。......"周汝昌與紅學考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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