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人辨冤白謗,是第一天理。」 (李新吾)《》
《敬憶胡適之先生》沈亦雲著 (1964.5.23/27/30 《自由人》).
此文說梁啟超和胡適之的影響。
提到胡適, 說他很少有機會跟蔣介石建言,差膺白多多。 關於《塘沽協定》,胡適說:"不知膺白力不及此,足以同情。"/ 1951年在美國 ,胡適說"膺白是對的,這仗打不得。"
1948年胡適在上海住朋友家,與亦雲家很近,一次引"李坤的"為民辨冤白謗 ,是第一天理"
1948.10.25
「為人辨冤白謗,是第一天理。」 (毛子水引李新吾)
此語甚可喜,故記之。
明代思想家呂坤的名言。
廁牏之中,可以迎賓客;牀第之間,可以交神明。必如此,而後謂之不苟。
為人辨冤白 謗,是第一天理。 治心之學,莫妙於「瑟僩」二字。瑟訓嚴密,譬之重關天險, ...
1959年12月8日,胡適在世界新聞學校作演講,題目是《新聞記者的修養》。(《胡適之先生年譜長編初稿》 頁3097-3101,採用12月9日的《中央日報》報導)
1959年12月8日,胡適在世界新聞學校作演講,題目是《新聞記者的修養》。(《胡適之先生年譜長編初稿》 頁3097-3101,採用12月9日的《中央日報》報導)
胡適在演講中採用兩則外國的故事(都是有名的案件),來說明“為人辯冤白謗”的意義。
第一個案件是1958年出版的書《被偷去的年齡》The Stolen Years, by Roger Touhy, Ray Brennan
(很有意思的是,胡適之先生將作者只說成是《美聯社》與芝加哥《太陽報》的記Brennan,可能他認識的人) 。
第二個案件他說, 連《大英百科》都有詳細記載的世界轟動的Dreyfus 案件 (hc案: 也有許多相關的書) 。
結論
由以上兩個案子,我們可以充分的看出,社會上一個人的生命與名譽,不僅是在於法官與法庭,同時有一部分是在於我們這些拿筆桿的人的手裏。因此做一個新聞記者,必須(要有)為人“辯冤白謗”的精神。希望青年的朋友們學看偵探小說,並從現在起努力去培養為人“辯冤白謗”的修養,以達成一個新聞記者的任務。
參考: 胡適日記全集 9 : 1953-1962,頁524-32 部分。
參考: 胡適日記全集 9 : 1953-1962,頁524-3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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