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1938.5.24:Cyrus H. Peake,楊鴻烈 1903-77;1939 年6月6日 (哥倫比亞大學等5校給名譽博士 ,因醫生的訓戒,我只能出門接受2個



日記 1938 年5月24日哥倫比亞大學:

Prof. Cyrus H. Peake


Nationalism and Education in Modern China 

  • Publisher: Howard Fertig (October 1970)



楊鴻烈受困東京,胡適答應寄點錢去。

楊鴻烈,又名憲武、志文,號知不足齋主。1903年農曆6月28日生於雲南晉寧。著名的法學巨擘。1958年6月到廣東從化九里步農場“監​​督勞動”,後回廣州蹇居於東山龜崗,1977年逝世。著作有:《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等。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史學通論.


人物簡​​介編輯

楊鴻烈,又名憲武、志文,號知不足齋主。1903年農曆6月28日生於雲南晉寧。著名的法學巨擘。

個人經歷編輯

早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外文系,後入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師從梁啟超、王國維研究歷史,1927-1928年經梁啟超介紹,任教於南開大學;1928-1931年經胡適聘請任教於上海中國公學,為文史學系教授、主任,同期又任教或兼課於大夏大學、復旦大學、法科大學等。1931-1932年任教於北京師範大學;1932-1933年任教於雲南大學,為師範學院院長兼教授;1933-1934年任教於河南大學,為史學系教授、系主任。1934-1937年留學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研究院,獲博士學位。1938年離日到香港,從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1939-1940年任教於無錫國學專科學校。1941-1945年在汪偽控制下之南京中央大學史學系任教授,並兼任偽中央宣傳部編審司長及國史編纂委員。1946-1955年避居香港,在香港大學任教授並充任《星島日報》英文翻譯。1955年6月自港返回廣東,任廣東文史館館員。不久因上書毛澤東反映兩位文史館員受虐待身亡問題而獲罪,被撤銷館員職務;1957年被劃為“右派”,1958年6月到廣東從化九里步農場“監督勞動”,後回廣州蹇居於東山龜崗,1977年逝世。

主要作品編輯

著作有:《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等。

其他信息編輯

楊鴻烈的中國法律史著作具有以下一些優點:
1.具有世界性的法學眼光。
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的第一章中首先就寫“中國法律之特點與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認為中國法律綿延四千年不曾中斷,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獨立自成一個系統。中國法律是世界上過去數千年人類的一大部分極貴重的心力造詣的結晶,在全人類文化里實有相當的歷史位置。不只是中國人應該知道,就是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體真相的人也應該加以精細研究。並列舉當時英、法、德、日等國學者關於中國法律史的著作為證。同時,他又認為外國學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國法系的全體,他“這部書就為彌補這種缺憾而作”。他還指出本書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國法律根據的原理顯與其他法係不同。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再次強調:“要想徹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國法系的內容,最先的急務即在要懂得貫通整個中國法系的根本思想” 。在《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的專著中,第一部分也是專門論述中國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的。楊鴻烈之前的中國法律史學者,極少有這種世界性的法學眼光的。
2.採用廠比較先進的研究方法。
《中國法律發達史》中列舉丁三種方法:(1)兼用“外包法制史”和“內容法制史”相結合的方法。前者敘述法律的沿革,法律與國家的關係及法源等問題。後者敘述各種法律的性質及進化。(2)縱的研究和橫的研究並用的方法。前者側重於法律運用的研究(動的研究),後者側重於法典內容的研究(靜的研究)。(3)歷史的方法和比較的方法相結合。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後者比較法律的異同。他聲明該書是綜合外國學者提出的幾種方法而寫作的,特別是參考了龐德《法律史解釋》一書中所列舉的要點,但寫作中不拘泥於何種方法和何派的解釋。
《中國法律思想史》中也列舉了三種方法:(1)篤信謹守的研究法。即對歷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規則加以考證註釋的方法。他認為這種研究方法的長處是精密踏實,缺點是過於拘謹。(2)窮源竟委的研究法。指問題研究和時代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問題研究法是把法律思想史的內容分為若干問題分別研究,將研究的事項劃出範圍,定為“大赦”、“肉刑”、“復仇”、“族誅連坐”等題目,研究每個問題在不同時代的發展趨勢,學者對於各種問題的看法。他認為,這種研究法的長處是對各種問題能有系統的認識,方便加以評判。缺點是時代常有隔斷,多不銜接之處。因此很難看出思想變化的經過情形,還有各種問題的相互關係也不易明了。所以書中採用此種研究方法時,仍用別的方法補其不足。所謂時代研究法,是將中國法律思想從古到今的歷史劃分為幾個時期分別加以研究。他認為這種研究法的長處在於能清楚明白地了解法律思想的發展變遷經過,缺點是同一時代裡資料太多,對於各種問題難於詳細敘述,須與問題研究法結合運用。(3)哲理的研究法。即將中國歷代學者關於法律思想的論述,按其特點分為各種派別加以研究。他認為這種方法的長處是容易說明每一學派的思想淵源、發展變化及大派裡所含小派的分合,缺點是時代隔斷,影響縱的連貫性。因以上三種方法互有長短,故書中酌情互用。
3.根據法律演變和法學發展的自身特點構建著作體系。
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將中國法律演變的特點結合朝代變化的情況,把中國法律從古至今演變的歷史劃分為三個時期:上古至秦為胚胎時期;西漢至明為成長時期;清至民國為歐美法系侵入時期。他對中國法律史的三期劃分法,在體系上使中國法律史學科初步具有獨立的品格。這種分期,今天看來仍有價值。中國法律從古至今的演變,實際上是由三次大的運動構成的。第一次是先秦的成文法運動(習慣法變為成文法的發展過程);第二次是漢唐至明清的儒家化運動(儒家學說在法律中取得支配地位的過程);第三次是清末以來的西方化運動(吸收西方法律,改造傳統法律,建立中國新的法律體系的過程)。楊鴻烈雖然沒有明確認識到中國法律從古至今演變的這三次大的運動,但他的三期劃分法是與這三次大的運動相吻合的。他的三期劃分法給我們後來者以寶貴的啟示,幫助我們比較準確地認識到中國法律演變的歷史趨勢和主要特點。楊氏根據法律演變特點構建著作體系的三期劃分法,比按朝代變異構建著作體系的分期法和按社會發展史理論分割法制歷史的分期法,實在是更富有法學特色的。他的分期法和採用的研究方法,使中國法律史學初步超越了作為一般歷史學的附庸的地位,為此學科逐步成為一門具有獨立品格的現代學科奠定丁基礎。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根據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特點並結合學派的變化情況,把中國法律思想史分為四個時代;殷周萌芽時代;儒、墨、道、法諸家對立時代;儒家獨霸時代;歐美法系侵入時代。這種分期法,至今仍為中國法律史學者所稱道,並為中國法律思想史教材所重視。這種分期法的學術生命力表明楊鴻烈對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的特點的認識是十分深刻的,把握是相當準確的。楊氏能達到這樣的認識境界,與他在法學和史學方面的雙重知識修養是分不開的。正如他在此書的結論中所說:“中國法律思想的範圍牽涉得很為廣大,內容的義蘊很為宏深,問題很為繁多,不是只懂法學而不熟習史事的人所能窺其究竟,也不是專攻歷史不嫻法學的人所能賞識或揀擇其有關係的浩如煙海的史料”。
4.廣泛吸收利用當時中外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楊鴻烈曾入清華國學院學習,受業於梁啟超等名師,國學功底深厚,對中國法律史材料很熟悉。但他並不局限於引述古人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國近代著名學者的研究成果。其書中涉及的近代著名學者有沈家本、王國維、梁啟超、章太炎、江庸、董康、王寵惠、王世傑、丘漢平、吳經熊等人。他對這些學者的論著和觀點作了大量的引證和評述。特別是對沈家本的法學論著和法制實踐的研究和評價,對近年來沈家本的研究影響很大。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述及清末的法律專家時,他評價說:“沈氏是深刻了解中國法系且明白歐美日本法律的一個近代大法家,中國法系全在他乎裡承先啟後,並且又是媒介東方西方幾大法系成為眷屬的一個冰人”。“有清一代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國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陸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長,補我之短”。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在引述沈家本《刪除律例內重法折》後,評價說:“這文將中國法律最落後不合時宜的部分真能剴切披陳,可算是對中國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虛擬死罪改為流徒折》後,他評價說:“這是進一步要使中國舊律例的規定'世界化'、'一般化'。”尤其值得稱道的是,他的著作中引用的外文資料之多為今天的中國法律史學者的淪著所不及。他在書中吸收了英、美、法、德、日、俄等國學者的研究成果,特別是吸收和利用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很多。這也顯示了楊氏外文功底的深厚和知識的廣博,值得我們學習和尊重。
5.重視當代法律史的研究。
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中,當代(民國)法制史的內容佔的比重最大,佔全書的六分之一篇幅。其內容比唐朝、清朝的都多。楊鴻烈對民國建立以來(1912 ]929)的刑、民、商等法律進行了全面的研究,並進行了系統地評述。他認為:民國的刑、民法典雖能迎合新的科學的法學思想,但沿襲舊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加以歐洲十九世紀資本主義所產生的法律條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適用,所以現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環顧社會的情形,用深遠敏銳的目光來接濟這個在過渡期間變化極劇烈的中國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一書中,他也注重對當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認為:清末民初的“中國法學者已能將歐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夠拿來和本國固有的法律思想冶為一爐”。楊鴻烈對當代法律史的重視,使法律史學對現實法律的改良有了直接的干預作用,使法律史學超越了認識價值的範圍,而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實踐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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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6月5-7日到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大學名譽博士。
到時才知道他母校一撒名譽博士,就是12位。
而他自覺與"救世軍"領袖同台, "有點滑稽"。

(6/6哥倫比亞大學畢業典禮 ,記: 今年5個大學給我學位,因醫生的訓戒,我只能出門接受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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