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適曰:《管子》非管仲所作也。前人多疑其為戰國時人所偽託者,其說散見諸書。今摭拾群言,輔以臆說,作《讀〈管子〉》。
《管子·小稱》篇記管仲將死之言,又記桓公之死,則書非仲所自作可知。仲之死在周襄王八年(前644),而《形勢解》篇稱三王五伯,五伯最後死者楚莊(死於定王十六年,當前591),其去仲之死已五十年矣。 《小稱》篇又稱毛嬙西施。西施當吳之亡猶存。吳之亡在周元王四年(前472),去仲之死,已百七十年。
《七臣七主》篇稱楚王好小腰,及吳王好劍。吳王蓋闔廬,死於敬王二十四年(前496),去仲之死,可百五十年。好細腰者乃楚靈王,死於景王十六年(前529),去仲尼之死,亦已百餘年矣。然則《管子》匪特非管仲所自作,亦非戰國以前人所作也。此說也,不獨證之書中史事而信,即就書中學說言之,其證據乃益確鑿不可摧陷。
《立政》篇云:“寢兵之說勝則險阻不守,兼愛之說勝則士卒不戰”。弭兵之說,春秋時已有所聞,至於兼愛,則墨翟以前,未之聞也。且《立政九敗解》篇說兼愛之旨曰:“視天下之民如其民,視□(疑脫一其字)國如吾國,如是,則無並兼攘奪之心,無覆軍敗將之事。”
此明引《墨子》之事矣(參觀《墨子》兼愛諸篇)。又可知是書之作,在《墨子》以後也《立政》篇又攻全生之說。今按《立政九敗解》說全生之道,乃大類楊朱之說。墨子之弟子有及見楊朱者,楊朱蓋後於墨子云)。書中《版法》、《幼官》、《輕重戊己》諸篇,皆陰陽家之言。 《心術》、《樞言》、《九守》諸篇,論按實立名修名責實,則名家之言。其稱法治曰:
“有法度之製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此全襲慎子之言,而顛倒之,以欺人耳。其稱以有刑至無刑,欲使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以臻不言之教,無為之治。此則純然韓非所謂“道”也。蓋週末學術至於韓非之時,而調和之勢已成。韓非者,韓人,承申不害之餘緒,又為儒家荀卿之弟子,而兼治老子、慎子之學,於是合儒、老、名、法而成一調和之道家。其時治此調和之學者,當不止韓非一人。
著《管子》者,疑即其中一人(或數人),蓋與韓非同時,或先後之。觀本書篇目次第及行文體勢,皆最近《呂覽》、《韓非子》,可知也。其書託於管仲,而其言則純然道家之旨,故其書在《漢書·藝文志》列於道家。然其所謂“道”,固不同老子之所謂“道”,乃韓非之徒之所謂“道”,而亦司馬談之所謂“道”也。談之言曰:
“道家使人精神專一,動合無形,瞻足萬物。其為術也,因陰陽之大順,採儒法之善,撮名法之要,與時推移,應物變化,立俗施事,無所不宜。”
此《管子》之所以得列於道家歟!其二頃見梁任公先生所著《管子》(《中國六大政治家》之第一編)中有一節雲:《管子》一書,後儒多謂戰國時人依託之言,非管仲自作。雖然,《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則史公固稱焉!謂其著書世多有之,是固未嘗以為偽(《管子》書中有記管子卒後事者,且有《管子解》若干篇,其非盡出管子手撰,無可疑者。度其中十之六七為原文,十之三四為後人增益,此則《墨子》亦然,不獨《管子》矣)。且即非自作,而自彼卒後齊國遵其政者數百年,然則雖當時稷下諸生所討論、所記載,其亦必衍管子緒餘已耳! (第4 頁)
胡適曰:梁先生蓋持兩說:一據《史記》之言,以證《管子》之非全出於後人之依托;一則假令《管子》非仲自作,亦必齊人衍管子緒餘者所為。梁先生博學多識,素所欽仰。然此兩說,則殊非下走所敢苟同。謹貢所疑,以質諸明達。第一,鄙意《史記》之言,殊不可據為定論。即如《史記·莊周列傳》,謂莊子作《漁父》、《盜跖》、《胠篋》。今此三篇之中,其《漁父》、《盜跖》則自宋以來,久為註莊者所屏棄。 《胠篋》一篇,文特暢健,後人多不敢斥為偽託;然篇中言田成子“十二世有齊國”。自田成子至王建凡十二世,而齊亡於秦(據《史記》則自田成子至王建僅得十世耳。今據紀年正之)。然則《胠篋》之篇,蓋秦漢間人,掇拾老子唾餘而作,無可疑也。今若以太史公嘗見《管子》《牧民》諸篇,又謂其著書世多有之,而遂謂《管子》真為仲所自作,則太史公嘗稱莊周之《漁父》 、《盜跖》、《胠篋》矣,豈可遽謂此三篇果莊子所作耶?史公之時,去戰國已遠,藏書未盡出世,其已獻之書,亦真偽互見。當時人士無歷史觀,不知別假於真,則囫圇受之,概謂之古書而已。太史公父子又非諸子學專家,子長之論述先秦學術,尤多膚淺之見。以墨家造詣之深,影響之大,而《史記》之傳墨子僅寥寥二十四字而已,則其疏漏可知(鄙意太史公父子皆未見《墨子》之書,司馬談所稱墨學,蓋得之韓非耳食而已)。
故《史記》之於先秦諸子,其所稱引,間有文學之興趣,而未足為考古者之根據也。第二,至於以《管子》為齊稷下諸生衍管子緒餘之作,則不獨無所徵信,亦悖於歷史進化之跡已。蓋學術思想之進化,自有一定不易之階級可尋,決無躐等之理。春秋戰國時人,雖多稱道管子霸業者,然絕無稱述其學識者。則管子初不以學說著述稱於世,而今所傳《管子》之非春秋戰國時人所嘗見,可知也。 《管子》書中之法治主義,乃週末數百年時勢所造,思潮所趨,而決非五霸時所能發生者也。此數百年間之政治學說,由老子之無為主義,一變而為孔子之正名主義,再變而為墨子之尚同主義,三變乃入刑名主義與勢治主義、禮治主義三家鼎峙之時代。其後墨學日衰,逮夫戰國末年,僅儒、道兩家,中分中國。儒家言禮治。禮治者,周旋於人治、法治之間,故其言曰“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道家則專言法治。法治者,無為主義之少子也。其說兼採刑名及勢治兩說之長,而其最後之期望,意中之郅治,乃在不言之教,無為之治。
王荊公曰:“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其有轂輻也(老子曰:三十輻,共一轂,當其無,有車之用。無謂空虛之處)。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老子論》)
荊公之論,精闢無倫(晉人裴頠《崇有論》亦洞見此旨,其說見《資治通鑑》八十三卷)。蓋週末學者深知無為之治非可以無為致之,故《管子》曰:
“以有刑至無刑者,其法易而民全。”又曰:“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故明王慎之,不為親戚故貴易其法,吏不敢以長官威嚴違其命,民不敢以珠玉重寶犯其禁,故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也。”(《禁藏篇》)
夫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則無為之治矣!然此學說之由來,非一朝一夕之故。子產作刑書也,晉叔向猶怪而譏之。然則任法以為政,在管仲死後百餘年,賢如叔向,猶詫為創見;然謂法治之學說(“法治”與“法治主義”是截然兩事,如古代巴比倫人,謂之有法之則可,謂之有法治學說則不可也),已昌明於管子生時,數百年後,稷下諸生衍其“餘緒”,猶可成《管子》之書,此豈非大昧於學術思想進化之蹟者乎!
一九一六年四月八日一九一六年六月《留美學生季報》夏季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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