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7日 星期一

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錯翁 (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錯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立法院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條文已經公佈,接著就是釋憲攻防。修正案的推手是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翁曉玲。儘管朝野激辯多時,多數民眾對這個修正案所知不多,無從判斷雙方的是非對錯。
本文將比較原始與修正條文的差異,也會比較翁曉玲嘴巴說的與心裏想的理由,再用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制度突顯翁曉玲的無知。
憲訴法修正案包括三個條文(4、30、95)。第95條的修正有關生效日期,我暫且忽略,本文只比較第4與第30條的修正內容。
憲訴法第4條規定釋憲案的審理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但未明定全體大法官有幾位。修正案則將憲法增修條文的十五位大法官明定在憲訴法。全體大法官就是十五位。
憲訴法第30條規定釋憲案的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判決要有現有總額過半同意。修正案捨棄總額比例(評議三分之二,同意半數),改用具體數字(評議至少十位,同意至少九位)。
國民黨的修正案會造成什麼後果,我可以用憲法法庭的現狀解釋:去年十月,有七位大法官任滿。賴總統提名七位新任人選,但全被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否決。現有的大法官人數只剩八位。
就算大法官只剩下八位,依照原來的憲訴法,釋憲案的審理不受影響,但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只要六人即可(八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只要五位同意就可判決(八位的半數以上)。
依照國民黨的修正條文,釋憲案的審理會全部停擺,因為現有的大法官只剩八位,不到開庭所需的十位。就算能湊足十位,只要有兩位杯葛,就無法達到同意判決人數的九位。
翁曉玲推動這個修正案時,嘴巴說的理由是憲政大事不能由少數人決定。我就來檢驗這個說法。
假如大法官名額沒有出缺,按照原條文,參與評議的人數是十五席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十位,和翁曉玲的修正案一樣,人數並沒有增加。
再就判決的最低同意人數而論,原條文規定半數以上。只要大法官維持十五人,判決同意人數就是八位。翁曉玲的修正案則規定要九位,確實增加了一位。
違憲判決的同意票增加一人很重要嗎?台灣有兩千三百萬人,同意違憲判決的大法官是八位或九位,根本就沒有差,都是由少數人決定。
翁曉玲嘴巴說的理由根本不成立,而且荒唐。我可以用個類比說明:翁曉玲抱怨日月潭的水位太低,堅持要增加一湯匙。
既然嘴巴說的理由不算數,翁曉玲心裡想的理由是什麼呢?以下是我的推論:
憲訴法的原條文用比例規範評議與通過的人數,就算大法官出缺,憲法法庭的原作不受影響。翁曉玲的修正條文用絕對的人數規範,只要大法官有出缺,開庭與判決的相對門檻就提高了。
明顯的,翁曉玲提出的修正案,輕易就可癱瘓憲法法庭的運載。這才是翁曉玲心裡想的修正理由:濫用民主程序破壞我們的憲政體制。
美國人口三億三千五百萬,最高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參與釋憲案審理的大法官至少要有六位,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判決。
簡單講,美國的憲政大事只要四個人說了算,但未聞有少數壟斷的批評。台灣的人口遠低於美國,但大法官的人數、參與審理的人數,以及判決的同意人數皆高於美國。既然如此,為何翁曉玲會擔心少數壟斷呢?
答案很清楚:翁曉玲對釋憲案的審理所知不多,以為只是正反兩邊的大法官比票數,才會有少數壟斷的疑慮。
美國的釋憲案審理不只是比票數,還要比法理見解。釋憲案的判決書叫「多數意見」,由一位大法官主筆。根據個人的法理見解,其他大法官還要再提出「贊同意見」與「反對意見」。
簡單講,美國最高法院的釋憲案審理,最多可有八個不同的法理見解。扣除撰寫多數意見的那位,其他八位大法官都可提出個人的法理見解。不論案情多麼複雜,八個不同的見解絕對足夠解釋所有判決的法理。
以美國最高法院為例,多數釋憲案只有一、兩位大法官提出贊同意見,有時還掛零。多數案件也只有一位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就算案情複雜也不會超過三位。
加總起來,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釋憲案,需要參與審理的大法官最多就是六位,因為法理見解不會超過六個。只要我們的大法官沒有名額出缺,釋憲案的審理絕無少數壟斷的疑慮。現有的憲訴法條文並無修正的必要。
翁曉玲擁有德國的法學博士,扛著憲法學者的頭銜,卻完全誤解釋憲案的本質。釋憲案的審理不在比大法官的票數,而在比不同的法理見解。
釋憲案的審理重質不重量,大法官的人數不用多,但提出的法理見解必需周全。多數釋憲案的法理見解低於參與審理的大法官人數;未能提出法理見解的大法官也只能投票。
翁曉玲以少數壟斷為由推動憲訴法的修正,明訂參與審理與同意判決的大法官人數下限。這樣的修法對審理品質並無幫助,反會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因為我們的制度會出現多位大法官同時出缺的情況。
以上是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錯,希望能讓民眾了解釋憲案的審理本質,也更能認清草包論法的翁曉玲,不只荒唐,而且無理。
可能是顯示的文字是「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 正案的是非對錯」的圖像
所有心情:
沈哥、廖為民和其他1,148人




翁達瑞


 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錯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立法院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條文已經公佈,接著就是釋憲攻防。修正案的推手是國民黨的不分區立委翁曉玲。儘管朝野激辯多時,多數民眾對這個修正案所知不多,無從判斷雙方的是非對錯。 本文將比較原始與修正條文的差異,也會比較翁曉玲嘴巴說的與心裏想的理由,再用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制度突顯翁曉玲的無知。 #原始與修正條文的比較 憲訴法修正案包括三個條文(4、30、95)。第95條的修正有關生效日期,我暫且忽略,本文只比較第4與第30條的修正內容。 憲訴法第4條規定釋憲案的審理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但未明定全體大法官有幾位。修正案則將憲法增修條文的十五位大法官明定在憲訴法。全體大法官就是十五位。 憲訴法第30條規定釋憲案的判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判決要有現有總額過半同意。修正案捨棄總額比例(評議三分之二,同意半數),改用具體數字(評議至少十位,同意至少九位)。 國民黨的修正案會造成什麼後果,我可以用憲法法庭的現狀解釋:去年十月,有七位大法官任滿。賴總統提名七位新任人選,但全被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否決。現有的大法官人數只剩八位。 就算大法官只剩下八位,依照原來的憲訴法,釋憲案的審理不受影響,但參與評議的大法官只要六人即可(八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只要五位同意就可判決(八位的半數以上)。 依照國民黨的修正條文,釋憲案的審理會全部停擺,因為現有的大法官只剩八位,不到開庭所需的十位。就算能湊足十位,只要有兩位杯葛,就無法達到同意判決人數的九位。 #嘴巴說與心裏想的理由 翁曉玲推動這個修正案時,嘴巴說的理由是憲政大事不能由少數人決定。我就來檢驗這個說法。 假如大法官名額沒有出缺,按照原條文,參與評議的人數是十五席的三分之二,也就是十位,和翁曉玲的修正案一樣,人數並沒有增加。 再就判決的最低同意人數而論,原條文規定半數以上。只要大法官維持十五人,判決同意人數就是八位。翁曉玲的修正案則規定要九位,確實增加了一位。 違憲判決的同意票增加一人很重要嗎?台灣有兩千三百萬人,同意違憲判決的大法官是八位或九位,根本就沒有差,都是由少數人決定。 翁曉玲嘴巴說的理由根本不成立,而且荒唐。我可以用個類比說明:翁曉玲抱怨日月潭的水位太低,堅持要增加一湯匙。 既然嘴巴說的理由不算數,翁曉玲心裡想的理由是什麼呢?以下是我的推論: 憲訴法的原條文用比例規範評議與通過的人數,就算大法官出缺,憲法法庭的原作不受影響。翁曉玲的修正條文用絕對的人數規範,只要大法官有出缺,開庭與判決的相對門檻就提高了。 明顯的,翁曉玲提出的修正案,輕易就可癱瘓憲法法庭的運載。這才是翁曉玲心裡想的修正理由:濫用民主程序破壞我們的憲政體制。 #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制度 美國人口三億三千五百萬,最高法院只有九位大法官(包括首席大法官)。參與釋憲案審理的大法官至少要有六位,只要過半數同意即可判決。 簡單講,美國的憲政大事只要四個人說了算,但未聞有少數壟斷的批評。台灣的人口遠低於美國,但大法官的人數、參與審理的人數,以及判決的同意人數皆高於美國。既然如此,為何翁曉玲會擔心少數壟斷呢? 答案很清楚:翁曉玲對釋憲案的審理所知不多,以為只是正反兩邊的大法官比票數,才會有少數壟斷的疑慮。 美國的釋憲案審理不只是比票數,還要比法理見解。釋憲案的判決書叫「多數意見」,由一位大法官主筆。根據個人的法理見解,其他大法官還要再提出「贊同意見」與「反對意見」。 簡單講,美國最高法院的釋憲案審理,最多可有八個不同的法理見解。扣除撰寫多數意見的那位,其他八位大法官都可提出個人的法理見解。不論案情多麼複雜,八個不同的見解絕對足夠解釋所有判決的法理。 以美國最高法院為例,多數釋憲案只有一、兩位大法官提出贊同意見,有時還掛零。多數案件也只有一位大法官提出反對意見,就算案情複雜也不會超過三位。 加總起來,在美國最高法院的釋憲案,需要參與審理的大法官最多就是六位,因為法理見解不會超過六個。只要我們的大法官沒有名額出缺,釋憲案的審理絕無少數壟斷的疑慮。現有的憲訴法條文並無修正的必要。 #草包論法的荒唐與無理 翁曉玲擁有德國的法學博士,扛著憲法學者的頭銜,卻完全誤解釋憲案的本質。釋憲案的審理不在比大法官的票數,而在比不同的法理見解。 釋憲案的審理重質不重量,大法官的人數不用多,但提出的法理見解必需周全。多數釋憲案的法理見解低於參與審理的大法官人數;未能提出法理見解的大法官也只能投票。 翁曉玲以少數壟斷為由推動憲訴法的修正,明訂參與審理與同意判決的大法官人數下限。這樣的修法對審理品質並無幫助,反會癱瘓憲法法庭的運作,因為我們的制度會出現多位大法官同時出缺的情況。 以上是憲訴法修正案的是非對錯,希望能讓民眾了解釋憲案的審理本質,也更能認清草包論法的翁曉玲,不只荒唐,而且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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